看到解放西路一家火锅店打出“吃一百送一百”的广告,市民陆先生去尝了个鲜,结账时,店家才告诉他诸多消费限制规定。这让陆先生很不爽,他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昨天,秀峰区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调查后认为商家涉嫌欺诈消费,向商家下发调查通知书。
18日中午,市民陆先生在解放西路看到,这里一家名为“渝桂情重庆火锅桂林店”的餐馆打出广告,上面写着“吃一百送一百”。陆先生觉得挺实惠,于是邀朋友一同前往就餐。
结账时,收银员告诉陆先生,他消费590元,扣除锅底费和餐位费可返450元代金券。陆先生听完,表示450元代金券当场用来付款,剩下140元餐费他用现金支付。收银员说这样不行,因为代金券不可当次使用,即便使用也只能用来支付二分之一的餐费。陆先生马上提出质疑,广告上写“吃一百送一百”,但没说不能当次使用代金券。
这时,收银员从柜台上拿出宣传单指着上面的一行字说,餐馆拥有最终解释权。无奈,陆先生用590元现金买了单。
陆先生认为,商家的做法和广告完全背道而驰,根本是用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于是,他将此事反映到了工商部门和晚报热线。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这家餐馆,发现广告上确实没有促销活动的细则,只在广告右下角用一行很小的字写着“本店保留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店内,工作人员说,餐馆今年3月5日开张,“吃一百送一百”的促销代金券不能当次使用。
昨天上午,秀峰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表示:“商家必须在宣传广告上详细说明促销活动的有效期限、使用规则等信息,如没有,则存在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欺诈消费的嫌疑。”执法人员还说,“最终解释权”是霸王条款,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不具有任何意义。
昨天上午,工商执法人员已对该餐馆下发调查通知书。商家表示,愿意对陆先生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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