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化名)曾是市内一家餐饮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从2008年起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前不久,他辞职了,并很快开了家餐饮店。为此,他被起诉了。
今年1月底,阿明以无法胜任工作、要到外地学习为由,向公司辞职。2月中旬,该公司全体股东就阿明辞职、退股等事宜与阿明达成一致,并形成一份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规定,阿明辞职后不得在广西从事餐饮行业,否则须赔偿公司损失6万元。
2个多月后,阿明在市内开了一家同类型的餐饮店。餐饮公司其他股东得知后大怒,并多次向阿明提出交涉。
餐饮公司其他股东认为,阿明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生产技术信息,辞职后他违反协议,在市内另起炉灶,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他们要求阿明兑现承诺,赔偿公司6万元损失。
随后,股东们来到法院起诉阿明。但近日,股东们已撤诉。
负责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此案中,根据双方规定,餐饮公司与阿明实则已经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条款中却未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换言之,公司对阿明进行竞业限制的同时,却没有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官认为,竞业限制条款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劳动者就业权受到限制,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生存权,因此给予经济补偿金才能保证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用人单位未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桂林会议旅游网转 http://www.glcit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