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因涉毒引发交通事故,减少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自治区禁毒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成毒品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吸毒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审验和注销等业务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近期内,将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方式通知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办理注销业务以及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向社会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校车驾驶人,车辆管理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将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校车驾驶申请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将按规定退办或中止业务。
四、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持有驾驶证的,应及时通报禁毒部门,禁毒部门应填写《吸毒人员持有驾驶证情况通知书》,于3日内交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依据本规定及时注销相关人员的驾驶证。
五、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填写《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核查函》,于3日内交给本地同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5日内答复。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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