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5毛钱,一车主将电动车停在路边的保管点,转眼车不见了,车主索赔2900多元。近日,此案在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
去年12月28日中午,市民张女士到解放西路用餐,她将一辆电动车停在农行附近的车辆保管点,并向管理员交了0.5元的保管费。
当天下午2点30分左右,当张女士回到保管点取车时,电动车已不知去向。她向管理员询问,管理员也找不到。
据张女士称,该车她开了1年多,买时花了2800元。同时,电动车车箱里放着头盔、雨衣、保健品等物品,也一并丢失。她向保管点索赔2900多元,对方只愿赔500元。
张女士到法院起诉保管点所属的物业公司。她认为,物业公司接受了她提交的车辆,并收取了保管费,双方的保管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职责,在合同存续期间将她的电动车丢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对丢车一事并不认可。对此,张女士拿出保管票据复印件、管理员的工牌等证据,并表示自己曾亲自到该公司索赔,她也曾多次在电话中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交涉。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承认将张女士的电动车丢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物业公司给付张女士16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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