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环保局召开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通报会,对一些未取得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通报并处罚。 据了解,1998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至20万元的罚款处罚。 在通报会上,我市环保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市正值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复核工作的关键时期,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是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单位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我市环境质量的提升。今后,市环保局还将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完善企业环评审批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杜绝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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